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,應以贈與論,須課徵贈與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,應以贈與論,須課徵贈與稅
新聞摘要
  • 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,應以贈與論,須課徵贈與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,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(guī)定,課徵贈與稅。
 
該局說明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(guī)定,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購置財產之資金,以贈與論,應課徵贈與稅;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,土地以公告土地現(xiàn)值或評定標準價格、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2019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,契約總價9,200萬元,與其資力顯不相當,經(jīng)該局追查發(fā)現(xiàn)甲君支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,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,國稅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,嗣乙君於規(guī)定期限內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(xiàn)值合計3,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,經(jīng)國稅局核定乙君2019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。
 
該局呼籲,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,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(guī)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,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,國稅局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,依同法第44條規(guī)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。